无车承运人是物流运输管理将责任落到实处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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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9-12-16
物流意义中的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有怎样的区别,我们了解到在业务活动是承运人的身份进行个装在的时候会向实际的承运人委托签发自己的提单,保障对货物安全负责,货物的损失都具备赔偿的责任,二者也要富有连带的责任,货运代理人的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都属于代理人范畴 ,不对货物安全负责,以下便是二者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序不同。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0 万人民币。如果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则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 万元。
我们要知道在现代物流发展更为广泛的情况之下,在承运代理方面也衍生出了不同的形式,只为实现,货物运输中的责任明确。 我们只有将职责明确到人,才可以完成企业和物流的管理落实到实处。我国对于无车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要想成立无车承运企业只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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