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其法律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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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0-05-07
五一假期已经结束了,不知道大家的假期过得如何呢?其实小编在假期中了解到,有很多朋友都分不清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它们之间确实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比如说它们的本质相同,二者都是运输中介组织;它们的作用也相同,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都起着组织者的作用;它们的资产购置要求相同,均是轻资产运营,不需要专门购置车辆;它们的盈利模式也相同:都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赢利,收取的都是信息资源费。那么,它们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哪里呢?
(1)法律地位不同。“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经营海上国外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至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外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至低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外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外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至低限额为200 万人民币。如果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则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 万元。然而,我国对于无车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批制,要想成立无车承运企业只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确保金。
如果您还是没有弄明白的话,小编再换一个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告诉您。货运代理人是不可以进行运输合同的订立以及收取全程运费的,而无车承运人则可以甚至还能收取运费差价,但是相对来说就无法收取佣金了。除此之外,货运代理人是不需要承担运输责任的,无车承运人则需要。对于委托人和实际承运人来说,货运代理人只是代理人,无车承运人则是承运人和委托人。我们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成立无车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条件比货运运输代理企业条件要容易得多,且相比而言,没有注册资本至低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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