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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货运险中货物的保险利益不能转让给承运人

来源:http://www.zshw56.com/news/67.html

发布时间 : 2020-07-30


众所周知,大家都买单车货运险的原因是以防货物在途中发生意外,如果没有货物险,那么承运人将承担所有的损失,如果到达目的地也能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对于所运输的货物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 因而适用的保险条款也是不同的。前者适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后者适用承运人责保险条款。货物的保险利益不能转让给承运人 , 由于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责任重叠部分毕竟有限 , 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受影响。另一方面 ,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涵盖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货物的保险利益不能转让给承运人

我国的《海商法》第44条规定, 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之所以无效, 是由于这样一来,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被消灭了, 于是免除了承运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减轻或免除了承运人的义务或责任, 或者扩大了承运人的权利。

《保险法》第45条中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原则。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国内货运险条款中也都包涵了代位求偿的内容。由此可以认为, 货物保险人赔偿货物所有人并取得转让权益后, 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单车货运险

在实践中, 承运人可以受货物所有人的委托, 代为交纳货物运输保险费, 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 这只能是一种代理关系, 享受该保险合同权益的依然是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既不能取代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所有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地位, 也不能免除其在运输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内货运险的赔偿责任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对于国内货运险的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 而取得转让权益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和运输契约。正是由于在损害事实上, 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承担的责任有重叠部分, 保险人得以在赔付被保险人后取代被保险人的位置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例如, 由于承运人未谨慎驾驶导致翻车事故使货物受损, 货物所有人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损失, 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损失, 但货物所有人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同时从保险人和承运人两处获取赔偿。如果货物所有人选择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则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 可以向承运人追偿。

综上, 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责任重叠部分毕竟有限。例如, 承运人对于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 而保险合同却要承担货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 其承担的风险范围自然要比运输合同大得多。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受影响。在另一方面,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没有也不可能涵盖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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